2006年11月2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对赖账外商法院发出限制出境令
刘新玉

  韩国一独资公司老板在准备回国时,两次被中国机场警方扣留。原来,他的企业因欠42万元服装加工费被告上法院。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帮助下,依法对这名韩国商人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。近日,这名韩国商人偿还了42万元欠款。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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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限制出境的法律规定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》第二十三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法》第八条规定,对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在大陆境内有未了结的民商事案件,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其限制出境措施,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。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《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》和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》,对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作出了规定。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限制出境措施未作具体的规定,其性质属财产保全还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,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。